卡拉OK曲目是否有商业外观–受商标法保护?

卡拉OK曲目是否有商业外观受商标法保护?
近30年来,Slep-Tone制作并发行了16,500个录音和图形卡拉OK曲目,用于专业的卡拉OK系统,其OK曲目音频为流行歌曲的录制版本,省略了主唱,但用图形与音乐同步进行视觉提示,显示歌曲的歌词来帮助歌手演唱。 Slep-Tone声称歌词的字体,风格和视觉安排,是一种商业外观。Basket Case 在酒吧播放了复制的Slep-Tone的卡拉OK曲目。
Slep-Tone指责Basket Case制作“假冒”未经授权的拷贝作为真正的Slep-Tone音轨,根据联邦“Lanham法案”进行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
Basket Case认为他们并没有出售未经授权的音轨,只是把它们当作娱乐来提供,所以顾客没有收到实物商品,而只收到音轨的无形商品。 顾客们从来没有看到含有媒体转移原始曲目的CD或MP3,所以Basket Case声称顾客不会混淆含有卡拉OK曲目的CD商品的来源。
第七巡回法院指称这种抱怨听起来像是版权主张而不是商标侵权,因此拒绝允许以商标权利取代真正的版权侵权诉讼。
第七巡回法院认为,因为Basket Case没有在Slep-Tone的产品上贴上自己的标志向公众展示,让Slep-Tone的标志留在卡拉OK轨道上并不是 商标侵权。第七巡回法院指出,尽管版权所有者可以起诉版权侵权,但在音轨演出过程中常规展示Slep-Tone的嵌入式商标并不属于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Basket Case在其它广告和其卡拉OK菜单中没有使用Slep-Tone的标志,所以顾客没有理由混淆其卡拉OK音乐是Slep-Tone的赞助演出,或者其播放的曲目是由Slep-Tone制作或批准的。由于Basket Case不销售带有卡拉OK曲目的CD,并声称他们所播的是正版Slep-Tone产品,所以第七巡回法院认定Basket Case并没有商标侵权行为。如果被告使用原告商标宣传被告的服务,或伪造带有原告标志的CD,制作带有原告标志的海报,帽子或T恤等宣传品,或以其他方式在市场上出售的有形商品作为原告的真品,其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目前还有两个Slep-Tone案件 在第六巡回法院(涉及卡拉OK糖果)和第九巡回法院(涉及广州凤凰)进行处理,也许还会有不同的法庭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