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美国大赦”的真相

— by Ashley Lin

2016年7月29日美國移民局出台一條通告,簡化了部分非法居民的移民申請流程,新規定將于2016年8月29號起施行,這就是近期街頭巷尾都在提及的美國大赦。從8月份初起,我們陸續接到了客戶來電咨詢相關事宜,發現大家對這個美國大赦有一個錯誤的理解。

首先,這個所謂的大赦其實并不是無條件地豁免所有非法移民,而是主要解決符合家庭移民資格的偷渡客離美后不能立即返美的問題。

申請人獲得永久居民權有兩種方法,一是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二是在境外領事館通過面簽等一系列程序獲得移民簽證。由于非法入境,申請人不能在美國調整身份,所以一旦其直系親屬為其申請的I-130批準后,申請人想要獲得綠卡就必須離境,在相應領事館完成移民簽證手續。

一旦離境,問題又接踵而來。美國移民法INA Section 212(a)(9)(B)規定,18歲以上成人在美國非法滯留超過180天少于1年,自愿出境后3年內禁止入境;如非法滯留超過1年,則出境后10年禁止入境。

如果有超過180天在美非法滯留記錄,就要面臨3年或10年禁止入境的懲罰。2013年3月以前,申請人必須在離境后填寫I-601表來申請豁免這個懲罰,但是這樣的豁免申請結果有諸多不確定因素,所以對于是否要離境繼續完成移民程序,很多人都面臨著無法選擇的尷尬局面。

2013年3月移民局實施了一則豁免規定,同意符合移民資格的非法入境者在境內遞交I-601A表申請禁止入境豁免,待其批準后再離境完成移民程序。2016年7月移民局擴大了這項豁免規定的適用范圍,并加快了審批流程。綜合來看,符合移民資格的申請者要求:

  • 配偶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或;
  • 父親或母親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 或;
  • 子女是21歲以上美國公民,或;
  • 部分已去世美國公民的配偶或子女。

值得一提的是,滿足以上任意一條的申請者的配偶或子女可以和申請者一同提交豁免申請。

申請人在提交材料的同時必須證明其如果無法入境,會造成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親屬生活極端困難。同時,I-601A只能豁免因非法滯留而造成的懲罰,申請者在離境前一定要注意檢查自身是否有其它方面的禁止入境懲罰。

要注意,I-601A只針對在美國境內非法滯留的申請人。如果申請人在美國境外,或是有除非法滯留之外的其它原因而被禁止入境,則需填寫I-601表提交豁免申請。

I-601A豁免申請必須要求申請人I-130批準之后才能提交,所以如果您滿足申請資格但是還沒有開始準備材料,請盡早與我們聯系,以便與家人在美國享受完全自由的幸福生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