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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合并協議以及“在记录的首次房貸”

最近纽约最高法院就“在记录的首次房貸”的问题做了裁决。 事情是2010年原告中標以15000美元购買一套拍卖公寓。但该房产买卖合同受“在记录的首次房屋貸款” 的限制。 原房主在2000年7月向城市銀行申请了54,000美元貸款,第二年申请了38,000美元貸款,并于當天將兩個貸款合并成一個留置權抵押貸款,總共92,000美元。第二份貸款與合并協議都于當天有記錄于州记录保存局。7年后,該公寓所在公寓委員又提交记录了原业主所欠交的公共費用为止贖訴訟。 當原告開始著手處理還款問題時, 他认为只有“54000” 的首次贷款才是买卖合同中的“在记录的首次房屋貸款”, 而2001年的贷款合并协议不是首次在记录的首次贷款。遂將城市銀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按照不動產法9-B條例,判決其償還向城市銀行的第二份貸款(即38,000美元)的優先權在償還公共費用之后,并且這個債務由于公寓委員會成功采取止贖訴訟而消失。 城市銀行則表示,按照“公寓法”,合并協議应该是 ”在记录的首次房貸”的要求,并請求法院宣布其有效性。 問題就出在,之前的合并留置權是否適用于不動產法9-B條例中的”首套房貸記錄。” 法庭认为,通常情況下,收款權的優先順序是由其記錄時間來決定的。虽然不動產法339-z中規定,公寓委員會對未交納公共費用的收款權要優先于其它收款權,但幾个條特殊情況外,這些特殊情況就包含首套房貨記錄。 法院認為,如果兩個貸款记录之间有其他欠款记录,贷款合并协议不能影响两个贷款分别的优先权;如果两贷款之间并没有其他欠款记录,贷款人的第二次贷款与第一次贷款的合并应该算为第一次贷款被还清后的一次更大的贷款,这个更大的贷款应该是还清贷款后的第一次贷款,应该算为 ”在记录的首次房貸”。 最后最高法院駁回了原告即決審判的請求,并允許了城市銀行的要求。 Plotch v. Citibank, N.A., 2016 N.Y. Slip Op. 034648 (May 10, 2016). by

地主對人行道冰面上滑倒或摔倒的索賠責任

在4-3裁決中,纽约最高法庭的“持續性風暴”理論 “持續性風暴”理論指出,盡管地主有責任保持他房屋周圍的安全,但如果在持續性風暴條件下有人因冰面道路滑倒受傷,地主不应對此負責任。近期,在一起“謝爾曼對陣紐約公路局”的事件中,最高法庭法官以4:3支持該理論。 該事故源于一名紐約州騎警(原告)在冰凍的人行道上行走摔倒 了,而該地面歸屬于紐約公路局。索賠中描述到,在一場冬季冰暴后,公路局疏忽大意,沒有及時清理人行道 上的冰或灑化雪鹽。騎警起诉索赔,紐約公路局要求法庭撤銷起诉。雙方都要求使用簡易審判程序。但联邦索賠法院却駁回雙方的簡易審判請求,而要双方对當時謝爾曼摔倒時冰暴是否還在持續进行的问题进行证据收集和听证。 證據集齊后,初级法庭和上訴法庭批準了公路局的請求,撤銷了案件。原告上诉到最高法庭。 最高法庭發現其中有不可推翻的證據表明當原告摔倒的時候冰暴是在持續進行中的: 原告在他的證詞中承認,在事故發生前一晚已經下過一場冰暴,第二天早上原告到警察所上班的時候,六點五十之前又有斷斷續續的雨夾雪。原告以及一份經核實的天氣報告證實,當早上八點十五,原告此時走向他的車輛并摔倒在一堆冰上時,天上還在下雨。事故發生的時候正在降雨,并在此之前很長一段時間都是這種天氣,且氣溫一直接近冰點,這些都有力證實了彼時冰暴還在持續當中,公路局除冰的責任還沒有產生。 最高法庭法官以4:3 支持初级法庭和上訴法庭的裁决。 但是持异议的法官杰.里韋拉寫了一份異議,稱有证据表明冰暴可能已經停了一段時間,“冰暴是在持續進行” 的标准有待審查。如果冰暴可能已經停止,公路局除冰的義務就应该开始: 盡管各方都同意事故發生前一夜有冰暴發生,但那也只是他們最后一個一致認同的地方。從謝爾曼的證詞,公路局員工的闡述,資料證明以及天氣報告來看,所有證據都顯示,事發前已經下了好幾小時冰點以上溫度的雨,這點說明了一些實質性問題的存在:對天氣狀況的判斷,以及持續性風暴理論的適用性。 這又是一個古怪結論的例子,由于法官們對 “無爭論性” 事實存在巨大的異議,因此在應用相同標準的簡易審判時,法官們得出了南轅北轍的結論。 Sherman v. :New York State Thruway Auth,. 2016 N.Y. Slip Op. 03546 (May 5, 2016) http://law.justia.com/cases/new-york/court-of-appeals/2016/56.html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