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在决定是否允许留在美国境内时会考虑到极端困境的因素

极端困境的考虑和因素

官员在决定允许或拒绝入境的时候会考虑极端困境的因素。

一般的结果

拒绝入境的一般结果,即不包含极端困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 家庭分离;

— 经济损害;

— 在新的国家重新调整生活的困难;

— 国外教育的质量和可行性;

— 低劣质量的医疗服务和设施;

— 在国外就业的能力。

需要累加考虑的因素

官员需要总体和累加考虑所有的因素当评估是否有美国境内 或境外的亲戚将会经历极端困境。在一些案例中,一些本身不属于极端困境的一般结果在累加起来评估的时候可能导致极端困境。

例如,如果一个亲人的医疗需求,本身没有达到极端困境的水平,但是这种困境和低劣的医疗服务、经济损害,或者融入到另外一个国家生活,在评估总体条件的时候,累积起来导致了情感上或者财务上的困境。

又例如,一般来说,另外一个国家的医疗服务不那么全面,这个事实并不是极端困境,但是低劣的医疗服务和个体的特定的医疗需求,可能产生了足够的困难因此上升到了极端困境的水平。

可能支持极端困境的例子

  1. 家庭 联结和影响
    • 合法亲属与生活在美国的家人的联结,包括年龄、地位和任何一个孩子居住的时长。
    • 照顾任何一个在美国的家庭成员的职责,特别是儿童,老年人和残疾的成年人。
    • 合法亲属和重新定居的国家的联结,包括家庭联结。
    • 申请人和合法亲属的关系的本质,包括任何关于恶化或减少分离产生的困境的特别的关系。
    • 合法亲属的年龄。
    • 合法亲属居留在美国的时长。
    • 合法亲属先前居住在重新定居的国家的时长。
    • 合法亲属的先前或者当前的军队服务。
    • 对合法亲属的认知、社会、或情感福利的影响,包括代替申请人作为其他某人的照料人的合法亲属,或者需要申请人照顾的合法亲属。
  2. 社会和文化影响
    • 失去美国法庭和刑事司法系统的途径,包括失去在刑事调查或检控中请求或提供证词的机会,参与加强劳动,雇佣,或民权法的诉讼程序的机会,参与家庭法诉讼程序、受害者赔偿诉讼程序、或其它民权诉讼程序的机会,或者获得关于保护令、儿童支持、维护、儿童监护或探视的法院命令。
    • 害怕检控或社会歧视。
    • 先前的非移民状态的准许。
    • 重新定居的国家存在的法律和社会实践会惩罚合法亲属由于他(她)曾经居住在美国或有西方价值观。
    • 有或缺乏途径寻求社会机构或组织(官方或非官方)的支持、指导或保护。
    • 基于像性别、性别识别、性导向、宗教、种族、民族起源、民族、公民权、年龄、政治观点、结婚状态或残疾等特征的社会掩护或污名。
    • 合法亲属在美国和在重新定居的国家的社区联结。
    • 合法亲属融入到美国文化的程度,包括语言、技能和文化适应。
    • 合法亲属融入到重新定居的国家的困难度,包括理解和采纳社会规范和现在的习俗,包手性别角色和民族或道德准则。
    • 如果合法亲属没有重新定居,那么保持合法亲属和申请人的联结的旅行、沟通的困难和开销。
    • 合法亲属当前无法用重新定居的国家语言沟通,以及学习该语言的时间和困难。
    • 合法亲属(和孩子)在重新定居的国家的教育机会的可行性和质量。
    • 合法亲属(和孩子)在重新定居的国家的工作培训的可行性和质量,包括技术或职业机会。
  3. 经济影响
    • 申请人离开合法亲属的经济影响,包括申请人或合法亲属在重新定居国家就业的能力。
    • 出卖房屋、商业或其它资产带来的经济影响。
    • 中断专业实践带来的经济影响。
    • 生活水平下降,包括重新定居的国家的大量失业、失业或缺乏经济机会。
    • 弥补损失或偿还学生贷款的能力。
    • 超常需求的成本,例如儿童特别教育或训练。
    • 照顾家庭成员的成本,包括儿童和老年人、病人或残疾的父母。
  4. 健康状况和护理
    • 健康状况和在准备回去的国家的任何需要的医疗治疗的可行性和质量,包括治疗的长度和成本。
    • 与申请人分离或离开美国,包括与信在美国的其它家庭成员的分离,对合法亲属造成的心理影响。
    • 申请人的困境对合法亲属的心理影响。
    • 合法亲属先前遭受,可能恶化分离或重新定居的心理影响的创作,包括之前准许的庇护、难民状态或其它类型的人道主义保护能证明的创伤。
  5. 国家条件
    • 重新定居的国家的条件,包括内乱或暴力的普遍水平,当前美国军队在该国的运作,美国对该国的积极的经济制约,该国处理大量犯罪、环境危机如洪灾或地震的能力,和其它危及案例修复或导致害怕人身伤害的社会经济或政治条件。
    • 暂时保护状态(TPS)设计。
    • 给驻扎在国籍所在国的政府工作人员的危险津贴。
    • 因为安全的原因从国籍所在国撤退安全局。
    • DOS 旅游警告,是否他们组成特别重要的因素,正如在下一部分阐述的。

特别重要的因素

  1. 之前获准的伊拉克或者阿富汗人的特殊移民状态、T非移民状态,或者庇护或难民的合法亲属。

如果一个合法亲属之前已经从重新定居的国家到美国获准了伊拉克或阿富汗特殊移民状态,T非移民状态,庇护状态或难民状态,并且这个合法亲属的移民状态并没有被撤销,那么这些因素在支持极端困境上很有份量。

2. 合法亲属或者相关的家庭成员的残疾。

通常涉及残疾个体的案例会涉及到区别于一般结果的困境。如果一个政府机构已经正式确定了合法亲属是残疾人,或者合法亲属的家庭成员是残疾人,需要其照顾,这个因素通常在总体条件下会导致达到极端困境的标准。

3. 合法亲属的军队服务。

合法亲属的军队服务通常会导致困境。如果一个合法亲属是任何一个军事力量分支的现役军人,拒绝申请人入境通常会导致该亲属心理上和情感上的伤害,严重恶化压力、焦虑和其他存在于军队服务中的困难。

4. DOS 旅游警告。

DOS发布了旅行警告提醒旅客去某些国家的风险。发布旅行警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稳定的国家、民权战争、正在经历的强烈的犯罪或暴力,或频繁的恐怖袭击。旅行警告一起有效,直到情况发生变化中心减轻对此类警告的需要。

在一些合法亲属将要重新定居到这类DOS不建议旅行的国家或地区的案例中,旅行警告在支持极端困境上很有份量。在评估重新定居的国家的危险时,USCIS官员会考虑旅行警告的本质和严重性。

5. 代替申请人照顾其孩子。

大量的轮班照顾或挣钱职责通常会有力支持极端困境的发现:

— 申请人和孩子之间存在真诚的关系;

— 合法亲属和孩子之间存在真诚的关系;

— 在某些情况下,看护或创收责任的重大转移,充分照顾孩子的能力将受到严重影响。

要证明与孩子之间真诚的关系,申请人和合法亲属应该有情感和/或财务上联结,或者对孩子的支持、指导和一般福利有真诚的关注和兴趣。可以建立这个关系的证据包括:

— 收入退税;

— 医疗和保险记录;

— 学校记录;

— 各方之间的信件;

— 朋友、邻里、学校官员或其它了解这个关系的同事的宣誓书。

要证明合法亲属要承担额外的照顾或创收的责任,申请人需要证明合法亲属要么是孩子的父母,要么有真诚的承担这些责任的意愿。这个意愿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 儿童的合法监护或监护权;

— 合法亲属承担教育或照顾的责任的宣誓书;

— 朋友、邻里、学校官员或其他了解合法亲属和孩子的关系或有意愿承担养育或其他照顾责任的宣誓书。

EB-1A与EB-1B的区别有哪些?

EB-1A与EB-1B同属于职业移民杰出人才第一优先类别,对于申请人/受益人的条件,是EB-1A还是EB-1B更合适呢?两者的区别有哪些?

首先,EB-1A和EB-1B有一些共同的优势,比如不用申请其他职业移民类别需要的PERM劳工证,毕竟,申请劳工证是一个耗时且昂贵的过程;从历年的移民数据来看,相对于其他类别, EB-1签证不用排很长时间的队等待签证配额。因此,有人认为EB-1是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的 “快道”。

  • EB-1A和EB-1B都属于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名额相对足,排队时间短。
  • 都不需要申请劳工证。
  • 都适用于科学或者学术领域。
  • 都可以要求加急处理(Premium Processing),移民局在接到申请后会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步处理结果。
  • 虽然二者的具体标准不尽相同,但核心都要求申请人达到杰出的成就和能力。
  • 申请人的配偶可作为从属申请人(Derivative)同时提出I-485申请,一起取得绿卡。

EB-1分为A、B、C三小类,简单来说就是:EB-1A(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杰出人才),EB-1B(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杰出教授和研究员),EB-1C(Multinational Executives and Managers,杰出跨国企业高管), 对于从事技术工作的申请人来说,一般EB-1A和EB-1B是考虑申请的类别。

EB-1A指的是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以及体育五大领域具有特殊专业才能和成就,获得过国家级或国际性奖项,其贡献在该领域被媒体报道,得到广泛认可的杰出人才。

EB-1B则是指在某些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中有一定成就和声誉的研究人员。

因此二者的申请程序和材料准备仍然存在具体的差异。

1.  EB-1A可以申请国家利益豁免,也就是可以自己独立申请,不需要在美国有工作,不需要有雇主支持,不需要由雇主提供具体的工作或者工作承诺。

2.  EB-1B则需要雇主出面提出申请,并需要雇主提供工作承诺证据。EB-1B要求必须由雇主做申请人,而外籍人士只能是受益人。EB-1B在提交绿卡申请(I-140)过程中,一旦外籍受益人更换了雇主,则正在处理的申请也将因此而终止。

3.  适用领域有所区别。与EB-1B相比,EB-1A“杰出人才”的适用范围更宽,如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体育五大类。EB-1B的范围仅限于科学或学术领域,适用于教授或研究人员。

4.  对申请受益人的要求不一样。EB-1A需要获得国家级以上获奖认可;EB-1B不要求国家级的获奖认可, 但是要求受益人在相关领域是被认可的专家,有专家级别的文章和工作经验。

5.  审查标准的差异。从审查角度而言,EB-1A的要求更高。对于EB-1A,移民局规定了10条标准,EB-1A需满足至少3条,而对EB-1B,移民局规定了6条标准,EB-1B需要满足至少两条。证据综合考量里,EB-1A 强调的是 “顶尖少数几个之一” (among the very few top)和 “持久的国际名望”(sustained international acclaims), EB-1B 则强调 “杰出”(outstanding) 和 有一定“国际声望”(international reputation)。

EB-1A要求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十项中的至少三项:

    1.        获得过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
    2.        被选为高标准专业协会的会员;
    3.        申请人得到过专业媒体的报导;
    4.        在专业领域有重大创见;
    5.        发表过专业论文;
    6.        评判过同行的工作;
    7.        在重要机构或项目中发挥关键作用;
    8.        展出过自己的作品;
    9.        收入远远高于同行;
    10.      其他能够证明自己已经达到本领域顶尖水平的证据。

EB-1B对受益人的六项标准分别是:

   1.        获得过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
    2.        被选为高标准专业协会的会员;
    3.        成果得到过专业媒体的报导;
    4.        在专业领域有重大创见;
    5.        发表过专业论文;
    6.        评判过同行的工作。

上面只是对EB-1A与EB-1B一个初步的介绍,如何具体准备申请材料,需要根据申请人/受益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人而异的。欢迎联系JT Law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