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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令和上诉管辖权–现代字体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诉阿拉斯加航空公司案Modern Font Applications LLC v. Alaska Airlines, Inc., — F.4th — (Fed. Cir. 2022)

美国民事诉讼通常涉及实质性发现—-即双方都可以通过该程序查看到对方的一些跟案件相关的秘密。 在专利诉讼中,这些秘密往往处于业务核心:产品开发和制造流程、关键产品细节、详细的市场和销售数据等。解决侵权诉讼可能需要这些信息,但竞争对手也会利用这些信息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
常见的解决方案是要求具有不同保密级别的保护令。 一些地区采用了基本符合该方案的自动保护令。 例如,犹他州联邦法院在每个案件中都自动适用的标准保护令,允许当事人自己将材料指定为机密信息——仅供律师查看。 保护令使得信息只能由律师审查,而不能提供给任何竞争决策者。 限制访问范围不仅可以避免不当竞争性诉讼,还能降低商业秘密信息被无意泄露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各方经常争论某些内部法律顾问是否可以审查材料。 最近在现代字体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诉阿拉斯加航空公司案中的中间上诉(联邦巡回第四法院 2022)突出了其中的一些问题, 尽管上诉法院裁定其没有审理上诉的管辖权而避免介入。
不同于一般竞争对手的诉讼,现代字体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和阿拉斯加航空公司并不是竞争对手。 现代字体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通过许可 IP 权利赚钱。 不过,阿拉斯加航空公司拒绝让 现代字体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法律顾问审查它在发现中披露的源代码。 犹他州地方法官和地方法院同意阿拉斯加公司的观点,即现代字体软件公司的内部法律顾问是竞争性决策者,并拒绝修改标准保护令以不允许现代字体软件公司的内部法律顾问介入审核。 在这一点上,犹他州地方法院的结论认为,现代字体软件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是知识产权许可,而内部法律顾问密切参与了该活动。
然而,法院对竞争性决策者的解释似乎不符合限制的目的,因为没有人认为内部律师会对阿拉斯加航空公司的源代码有任何超出该诉讼案件的用途。 因为现代字体软件公司不会在任何市场上与阿拉斯加航空公司展开竞争。 犹他州法院使用竞争性决策者的称号以限制将原代码传送给外部律师,从而避免无意中泄露,无意披露的风险有对原告造成损害的风险。
法院的决定会极大影响到诉讼结果,因为代码的内容关系到阿拉斯加航空公司是否侵权,内部法律顾问将无法检查被指控的样本, 而内部律师是一位经验丰富且技术娴熟的专利代理人,他 (1) 做了大量工作以降低诉讼成本; (2) 密切参与平行诉讼,因此非常了解特定过程是否侵权; (3) 是主要的和解谈判代表; (4) 是外部律师及其处理诉讼的主要监督者。但是,内部律师的 这些活动都将受到保护令的严重阻碍,特别是考虑到现代字体软件公司的外部律师审判和上诉团队仅由一人组成。

现代字体软件公司因此对该命令提出上诉,但存在一个主要的程序问题:最终判决规则通常禁止对中间命令(例如发现命令)提出上诉。然而,最终判决规则有一些例外的情况:
 部分最终判决:当法院发布部分简易判决时,这种情况最常出现,而败诉方可以将该部分撤销以立即上诉。
 禁令裁决:根据美国民法第 28 章1292(a)条,地区法院关于禁令救济的裁决可以自动上诉,即使案件整体上尚未终局。 在专利案件中,这些上诉通常涉及初步禁令。
 法庭认证的问题的上诉:根据美国民法第28章 1292(b)条,下级法院可以认证一个可以立即上诉的法律问题。 然后,上诉庭有权决定是否听取上诉。
 强制执行令:在地方法院明显滥用其自由裁量权导致重大不公正的情况下,上诉法院可以发布中间强制执行令。 由于历史原因,这不称为上诉,但今天实际上被视为上诉。
 抵押原则:该原则允许在一小部分案件立即上诉,即下层法院 (1) 决定性的裁决一个法律问题 (2) “解决与案情分开的重要问题”,并且 (3) 该决定将 无法在最终审理完毕时再通过上诉审核。
抵押原则是唯一符合本案件的上诉原则,现代字体软件公司根据该原则提出上诉。但是,联邦巡回法院却未能就案件本身裁决。上诉法院认为它没有上诉管辖权,因为该案件未能满足抵押原则的第 3 条规定。 也就是说,内部法律顾问是否可以访问源代码的问题是可以等到最终判决之后再处理的。 法官Cunningham代表多数意见得出的结论,由于现代字体软件公司的问题可以等到最终判决,因此上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相反,法官纽曼则认为,上诉法院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具有自由裁量权,问题是上诉法院是否应该行使该权利,联邦巡回法院审查这一裁决的权力不是上诉管辖权的问题,而是上诉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有关此特定保护令的问题在该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O1 签证

出于某些原因,例如很难在美国境内找到符合条件的工人等,某些美国雇主试图从世界各地招聘人才,找到具有从科学研究到特定艺术技巧等领域专业知识的合格员工。O1 签证类别允许美国雇主雇用外国工人来填补特别的工作岗位,只要这些工人能够证明他们在他们的领域具有非凡的能力,并且雇主能够解释为什么这份工作需要在该领域具有非凡能力的人。O1 非移民签证适用于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非凡能力,或在电影或电视行业取得非凡成就并在国内或国际上获得认可的外国人。

O1 签证的特点:

  • 外国公民不能代表自己提交 O1 签证申请。 O1签证申请要求美国雇主是申请人,外籍员工是受益人。O1签证获得批准后,外籍员工将获准在申请中提到的项目或活动期限内进入美国,在美国停留的时间最长可达到三年。
  • O1签证可以延长,每次延期一年,USCIS 最终决定是否给予延长时间。
  • O1 非移民签证包括2个子类别:(1)O1A:适用于在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不包括艺术、电影或电视行业)具有非凡能力的个人;(2)O1B:适用于在艺术方面具有非凡能力,或在电影或电视行业取得非凡成就的个人。
  • 随行配偶或未满 21 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获得 O3 签证。 O3签证持有人不能在美国工作,但可以就读于美国的中小学。
  • 在 O1 身份期间,外国工人还可以在美国申请绿卡。O1 签证的资格标准类似于作为具有非凡能力的外国人获得移民签证的资格标准。 因此,最初以 O1 身份来到美国的人如果希望成为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可以申请此类移民签证。注意事项:有资格获得 O1 签证并不一定意味着您也有资格作为杰出人才获得移民签证。 虽然资格标准相似,但是相较于审查 O1 签证申请,USCIS将以更高的审查级别来审查具有非凡能力的外国人的移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