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Company Law

“肆意侵权”和“加重损害赔偿”的要素是什么?

SRI 国际公司起诉思科系统公司侵权的案件审判过程跌荡起伏,大致如下: 陪审团裁决:陪审团支持专利权人 SRI 在 起诉思科时的立场,判给了 2300 万美元的赔偿金,并认定了“肆意侵权”。加重损害赔偿:“肆意侵权”是由陪审团认定的;而“加重损害赔偿”是由法官决定的。 上诉被驳回: 2019 年,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上诉,认为地方法院必须关注侵权行为是否是 “肆意、恶意和不诚实的行为” 。 第二次机会——没有“加重损害赔偿”:地方法院承认对于“肆意侵权”的认定有了新的更高的标准,并判定,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满足新的要求,因此没有“加重损害赔偿”。 判决再次被推翻: 2021 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澄清道,他(她)们无意对 “肆意侵权” 的认定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法院恢复了陪审团对 “肆意侵权” 的认定,并恢复了 “加重损害赔偿” 的裁决。 最高法院:思科系统公司在 新提交的文书中提出了两个问题:(1)根据U.S.C. 第35 章 第284条款,是否有可能在没有发现严重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裁定 “肆意侵权” ; (2)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否可以在不首先允许地区法院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该问题的情况下裁定 “加重损害赔偿金” 。 U.S.C. 第35 章 第284条款行文简单且开放,没有对法院认定 “加重损害赔偿” 做出任何实质性限制。最高法院在2016年的 Halo 电子公司起诉 Pulse 电子公司的案件中深入讨论了 “加重损害赔偿” ,驳回了联邦巡回法院关于 “加重损害赔偿” 的僵化的认定标准,采用了更灵活的认定方法以及地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最高法院认为先前判例的主要问题是:要求每个案件中都存在 “客观肆意” ,而 “客观肆意” 的标准意味着大部分违法者可以通过事后拼凑出一个借口而被排除在惩罚之外。 在此,侵权人思科系统公司辩称不应追究其责任,正是因为没有实质性证据表明思科系统公司的侵权行为是“肆意”的。但联邦巡回法院最终在 2021 年的决定中总结道,“加重损害赔偿”不必与“肆意或恶意”行为挂钩,而只要证明被告“故意”侵权就足够了。在这里,知道专利的证据,然后是诱导侵权,再加上较弱的审判抗辩,足以让陪审团认定侵权是“故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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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巡回法院要求确定美国专利法是否排除“非人类”发明者

泰勒创建了一个人工智能系统,并将其命名为 “达布斯” 。“达布斯” 创造了两项独立的发明:“神经火焰”和“分形容器”, 泰勒为这两项发明申请了专利保护。其实,泰勒本来可以声称自己是两项专利的发明人,美国专利商标局不会对此提出异议,其他人也没有资格质疑这一点。但是,因为泰勒只是创建了“达布斯”,而“神经火焰”和“分形容器”是“达布斯”发明的,并非出自泰勒本人的脑洞,因此他在申请专利时拒绝将自己作为发明人,而是将“达布斯”作为发明者。随后,美国专利商标局以“美国专利必须是人类发明者”为由,拒绝了这两项专利申请。 为“达布斯”申请“神经火焰”和“分形容器”两项专利被拒绝后,泰勒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但地区法院站在了美国专利商标局这一边,并以简易判决驳回了此案。而后泰勒继续向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 泰勒认为:美国专利商标局不接受人工智能可以作为发明者的这个做法,与专利法、国会意图和宪法完全不符;地方法院不恰当地诠释专利法,将整个类别的创新排除在专利法保护之外,会阻碍创新、限制泄露商业秘密和新产品的商业化。泰勒提出的论点从对专利法的分析开始:(1)该法中没有任何内容要求专利必须是人类发明者发明的; (2) 该法案中的任何内容都不需要意念想像。相反,专利系统的设计是为了创建一个开放的激励领域,以普遍鼓励创新、披露和商业化。将人工智能创造的发明排除在专利领域之外,会阻碍专利制度的这些目标。 然而,有一个问题:2011 年,美国发明法案(美国法典 35第100 和115条款)包含了对“发明者”一词的新定义,要求发明者必须是“个体”,并要求每个发明个体提交发明者声明或联合发明者声明;该法案还为发明者提供了二元性别识别:“他或她自己”。这些变化表明了专利要求必须是人类发明者,但也有许多案例将“个体”解读为包括人类和非人类。此外,法律允许在发明者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进行替代声明。在这种情况下,泰勒代表“达布斯”提交了替代声明。 该案的口头辩论可能会安排在今年的夏季。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