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Company Law

抉择中的意识偏见——来自乔布斯、马斯克的启示

题记:本文引用乔布斯、马斯克的成功案例,并介绍了生活中一些有趣的现象,希望为大家(尤其是创业者、知识财产创造者)理性决策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史蒂夫·乔布斯1997年重新回到苹果公司后,停掉了公司70%的生产线。Newton 掌上电脑没了,Pippin游戏主机没了,以及十二个不同款的Mac桌面版,通通下马了。 很快,生产线上原来的350个产品只剩下10个了。 尽管苹果已经用了数年时间开发这些产品,尽管研发已经耗费了数百万美元。 尽管这些产品和项目都是苹果公司的宝贝……。连乔布斯自己也认为,这些都是“相当不错”的产品。那么,乔布斯为什么这样做呢? 《整体环境科学》1985年发表了一项实验,研究人员发现,为获得狩猎许可,实验对象只愿意支付31美元,但若要他们放弃该许可,他们要求的价格却是不少于143美元。许可证是“他们的”这一事实竟神奇地使许可证增值了100美元。 2000年发表在《消费者研究杂志》上的一项研究也发现了类似现象。调查对象只愿意别人出10倍价格后才肯卖出自己的票, 尽管他们仍可以以原价购买到门票。 门票是“他们的”这一事实使门票的价值增加了10倍。 这是为什么呢?社会心理学家称之为“损失厌恶”:“前景理论中与所有权有关的损失厌恶解释了观察到的交易不对称现象。” 简单来说,某人为获得某物而愿意支付的金额 (WTP) 通常远低于他们为放弃某物而愿意接受的金额 (WTA)。 通俗来讲就是,当我一旦拥有某项物品,那么,我真的不想放弃。 同样地,为什么很多房屋卖家的标价往往远高于房屋的客观价值。为什么汽车发烧友认为,自己那款1972 Corvette老爷车会比Mecum 拍卖会上五个同型号的新车还值钱。 而当乔布斯回到苹果公司时, 如沃尔特·艾萨克森在《史蒂夫·乔布斯传》中所述,乔布斯只是画了一个简单的四象限图。 他说其实客户只会问自己两个简单的问题,而不是在冗杂的生产线上精挑细选。“我是消费者还是专业人士?” “我想要笔记本电脑还是台式机?”     所以两个问题,四种产品。 即便苹果公司的人们认为,这300多种产品,每一个都是“他们的”,乔布斯还是让几乎所有这些产品都下架了。因为产品的真正价值并不是产品开发人员所预想的那样,特别是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而言。即使对乔布斯来说,许多都是“相当不错的”。 乔布斯大幅削减产品,将原来同等数量的资源更多地集中在剩下的产品上,并增添一些新东西。在更精简的事情上投入的资源等于或多于以前的,所以在这些事情上,他可以做得更好。 这就是为什么马斯克放弃了在洛杉矶西部挖掘隧道的计划,以及他将超级高铁运输系统的重点转向大众运输和自行车。作为第一性原理的爱好者,马斯克足够聪慧,他知道价值最终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 对于你所创造的知识产权也是如此。是啊,你很辛苦,用汗水浇灌才使之成真。但你更应该留意自己价值判断的这个误区。产品的真正价值在于:他人愿意并且能够支付。与其等待更高价格,不如把时间和精力用在提高创造力和技能上,来创造下一件对别人有价值的发明。 当然有时反过来也成立。如果你要求客户支付的价格低于你自己为同等的质量、服务和效用所愿意支付的价格,那么你实际上可能低估了你“拥有”的价值。如果你处在创业早期阶段,这种情况则更有可能发生。“冒名顶替综合症”(自我能力否定倾向)通常会导致收费低于你或你的产品和服务的实际价值。 重要的是,想想你目前正在做什么来实现你的目标,客观地评估你的方法是否真的是你想象的那样“有价值”。 当然坚持你的目标是有意义的。但是,仅仅因为某些东西是“你的”而坚持过时的、低效的或无效的方法,则是完全没有意义。 译自: https://www.inc.com/jeff-haden/why-intelligent-minds-like-steve-jobs-elon-muskembrace-wtp-rule-to-make-better-decisions.html by

什么是美国海关边检保护局(CBP)裁决条例?

海关裁决条例是由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CBP),根据联邦法规19条177款做出的执行决定。所涉及的方面,包括美国关税类别、标签和评估。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向商品进出口商、个体商户,或者对有关事项感兴趣或有疑问的商业团体发布这些执行决定,也向以下说到的方方面面的某个代理方(比如律师)发布这些条例。这些条例可能只是前瞻性的,也可能是对某个特定要求者的决定。 海关条例由条例条款部撰写(R&R)。条例条款部是海关边境保护局贸易办公室的一个下属部门(贸易办公室这个名称,在2016年2月24日之前叫“国际贸易办公室”)。某些条例的主要对象由国家商品专家部处理(NCSD)。这个部门是位于纽约的条例条款部的一个分部。 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定期发布新的裁决条例。 海关边境保护局裁决条例,涉及以下这些问题: 美国进口时的原产国标签; 最新知识产权电子记录(IPRR)申请添加了在线更新功能; 原产国标签: 根据美国法典19章1304款,哪些物品免于标签? 〉不能被打上标签的物品; 〉在运输到美国之前可能会因此损坏到的物品,这些物品不被标签; 〉在运输到美国之前需要付高昂费,使经济上不可承担的物品不被标签; 〉物品的外箱上合理注明了物品来源地;而且标明的物品到达最终买家前是不会被打开的,这些物品免于标签; 〉此物品是粗坯的,免于标签; 〉此物品是进口商自用,在进口登记表或类似表格上表明不销售的物品,免于标签; 〉此物品会被进口商在美国再加工,或者在他的名目下,任何标签都可能会被最终掩藏、消除和损坏,此类物品免予标签; 〉最终的买家,由于商品性质或者进口环境的原因,肯定会知晓,或者物品来自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国家,会合情理地必须知晓该物品的原产国, 这些物品免于标签; 〉在进口到美国之前,物品生产的时间已经超过20年的物品,免于标签; 〉某个等级和种类的物品(以下列表),在1937年1月1日之前五年内曾大量进口,那时没有被要求打标签的,(现在)免于标签; -艺术,作品; -美国统一关税表里面的9810.00.15,9810.00.40,9810.00.45 物品; -进口时作为真心以为是古董品但是被拒绝为真古董的物品; -袋装品,垃圾; -袋子,黄麻纤维; -环带,钢; -珠子,未串的; -轴承,直径5/8英寸或者少于5/8英寸的球体; -原坯,金属,要被电镀的; -收割帽主体; -螺栓,螺母,垫圈; -石楠木块; -型煤,煤或焦炭; -扣子,最大直径1英寸或者少于1英寸的; -麻布; -纽扣; -玩牌; -条块状的玻璃纸和赛璐珞; -化学,药品,医用和类似的物品,以胶囊、药丸、药片、菱形状或者锭剂进口的; -雪茄和香烟; -盖,吸管瓶; -磨具,金刚石线,未安装; -销钉; -效果,戏剧的; -蛋; -羽毛; -柴火木头; -地板:限于平面、榫舌和沟槽的建造,人工花,不包括束花; -花,切好的; -玻璃,形状和尺寸适合钟表、手工、口袋和钱包镜子制品的,或者相似的形状和尺寸的别的玻璃,不包括眼镜片或可视水晶; -滑板、家具,除了带插脚的滑板; -发网; -皮,生的; -钩,鱼钩(蛇形鱼钩除外); -箍(木头的),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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