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Company Law

纽约第三上诉庭裁定Groundanywhere LLC 的司机有权获得失业险福利

失业保险上诉委员会于 2020 年 10 月 8 日裁定 Groundanywhere 公司应负担索赔人(公司的司机)额外的失业保险款。 Groundanywhere 公司在智能手机应用程序上运营一个数字平台,为在纽约市寻求乘车服务的客户提供交通服务。索赔人在 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7 月期间担任 Groundanywhere 的司机,当时他在停止为该平台驾驶后申请失业保险福利。劳工部初步裁定索赔人是 Groundanywhere 的雇员,在听证会后,行政法法官维持了这一裁定。失业保险上诉委员会确认,认为 Groundanywhere 有责任为支付给索赔人和其他类似情况的司机的报酬支付额外的失业保险金。 Groundanywhere 提起上诉。 根据既定的法律,“是否存在失业保险法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是一个事实问题,没有任何一个因素是决定性的,如果有记录中的大量证据支持,那么 委员会的决定总体而言,即使记录中有证据支持相反的决定,也超出了进一步的司法审查范围”。该分析要求考虑“安排的所有方面”,尽管“分析的试金石是雇主是否对工人产生的结果或用于实现结果的手段进行控制”。 纽约第三上诉庭认为有大量证据支持失业保险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即纽约州北部 Uber 公司的司机是 Uber 的员工。 Groundanywhere 与其司机之间的关系与 Uber 与其司机之间的雇佣关系没有实质性区别,即司机是公司的员工,而不是独立承包商。他们有权获得失业保险金福利。 Groundanywhere 使用的智能手机应用程序本质上类似于Uber使用的应用程序,对其司机进行相当程度的控制。该应用程序审查和筛选司机的各种证件并检查他们的车辆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标准,为司机提供 GPS 导航系统,测试他们的地理知识和使用 GPS 的能力,并处理司机和客户的投诉和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Groundanywhere 通过其应用程序协调和监督乘运的各个方面,跟踪司机在 GPS 上的行程,为司机提供服务台,并控制司机对其客户的访问。 Groundanywhere 设置和计算票价,保留固定百分比作为费用,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和小费。即使客户未能如约乘车或对乘车的费用提出异议,也给平台支付了费用。司机将获得以较高百分比的车费代替小费。 尽管司机使用的是自己的车辆,并自己支付车辆的所有费用,但他们向客户 Groundanywhere 公司的标志,并且从Groundanywhere报销通行费和停车费。 客户可以对司机进行评分,这些司机是根据他们的位置、评级和接受所提供票价的历史来选择的。 在对整个记录进行审查后发现,尽管记录中的有些证据可能支持相反的结论,但大量证据支持委员会的决定。 by

“肆意侵权”和“加重损害赔偿”的要素是什么?

SRI 国际公司起诉思科系统公司侵权的案件审判过程跌荡起伏,大致如下: 陪审团裁决:陪审团支持专利权人 SRI 在 起诉思科时的立场,判给了 2300 万美元的赔偿金,并认定了“肆意侵权”。加重损害赔偿:“肆意侵权”是由陪审团认定的;而“加重损害赔偿”是由法官决定的。 上诉被驳回: 2019 年,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上诉,认为地方法院必须关注侵权行为是否是 “肆意、恶意和不诚实的行为” 。 第二次机会——没有“加重损害赔偿”:地方法院承认对于“肆意侵权”的认定有了新的更高的标准,并判定,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满足新的要求,因此没有“加重损害赔偿”。 判决再次被推翻: 2021 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澄清道,他(她)们无意对 “肆意侵权” 的认定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法院恢复了陪审团对 “肆意侵权” 的认定,并恢复了 “加重损害赔偿” 的裁决。 最高法院:思科系统公司在 新提交的文书中提出了两个问题:(1)根据U.S.C. 第35 章 第284条款,是否有可能在没有发现严重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裁定 “肆意侵权” ; (2)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否可以在不首先允许地区法院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该问题的情况下裁定 “加重损害赔偿金” 。 U.S.C. 第35 章 第284条款行文简单且开放,没有对法院认定 “加重损害赔偿” 做出任何实质性限制。最高法院在2016年的 Halo 电子公司起诉 Pulse 电子公司的案件中深入讨论了 “加重损害赔偿” ,驳回了联邦巡回法院关于 “加重损害赔偿” 的僵化的认定标准,采用了更灵活的认定方法以及地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最高法院认为先前判例的主要问题是:要求每个案件中都存在 “客观肆意” ,而 “客观肆意” 的标准意味着大部分违法者可以通过事后拼凑出一个借口而被排除在惩罚之外。 在此,侵权人思科系统公司辩称不应追究其责任,正是因为没有实质性证据表明思科系统公司的侵权行为是“肆意”的。但联邦巡回法院最终在 2021 年的决定中总结道,“加重损害赔偿”不必与“肆意或恶意”行为挂钩,而只要证明被告“故意”侵权就足够了。在这里,知道专利的证据,然后是诱导侵权,再加上较弱的审判抗辩,足以让陪审团认定侵权是“故意”的。 …

“肆意侵权”和“加重损害赔偿”的要素是什么?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