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与EB-1B的区别有哪些?

EB-1A与EB-1B同属于职业移民杰出人才第一优先类别,对于申请人/受益人的条件,是EB-1A还是EB-1B更合适呢?两者的区别有哪些?

首先,EB-1A和EB-1B有一些共同的优势,比如不用申请其他职业移民类别需要的PERM劳工证,毕竟,申请劳工证是一个耗时且昂贵的过程;从历年的移民数据来看,相对于其他类别, EB-1签证不用排很长时间的队等待签证配额。因此,有人认为EB-1是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的 “快道”。

  • EB-1A和EB-1B都属于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名额相对足,排队时间短。
  • 都不需要申请劳工证。
  • 都适用于科学或者学术领域。
  • 都可以要求加急处理(Premium Processing),移民局在接到申请后会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步处理结果。
  • 虽然二者的具体标准不尽相同,但核心都要求申请人达到杰出的成就和能力。
  • 申请人的配偶可作为从属申请人(Derivative)同时提出I-485申请,一起取得绿卡。

EB-1分为A、B、C三小类,简单来说就是:EB-1A(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杰出人才),EB-1B(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杰出教授和研究员),EB-1C(Multinational Executives and Managers,杰出跨国企业高管), 对于从事技术工作的申请人来说,一般EB-1A和EB-1B是考虑申请的类别。

EB-1A指的是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以及体育五大领域具有特殊专业才能和成就,获得过国家级或国际性奖项,其贡献在该领域被媒体报道,得到广泛认可的杰出人才。

EB-1B则是指在某些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中有一定成就和声誉的研究人员。

因此二者的申请程序和材料准备仍然存在具体的差异。

1.  EB-1A可以申请国家利益豁免,也就是可以自己独立申请,不需要在美国有工作,不需要有雇主支持,不需要由雇主提供具体的工作或者工作承诺。

2.  EB-1B则需要雇主出面提出申请,并需要雇主提供工作承诺证据。EB-1B要求必须由雇主做申请人,而外籍人士只能是受益人。EB-1B在提交绿卡申请(I-140)过程中,一旦外籍受益人更换了雇主,则正在处理的申请也将因此而终止。

3.  适用领域有所区别。与EB-1B相比,EB-1A“杰出人才”的适用范围更宽,如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体育五大类。EB-1B的范围仅限于科学或学术领域,适用于教授或研究人员。

4.  对申请受益人的要求不一样。EB-1A需要获得国家级以上获奖认可;EB-1B不要求国家级的获奖认可, 但是要求受益人在相关领域是被认可的专家,有专家级别的文章和工作经验。

5.  审查标准的差异。从审查角度而言,EB-1A的要求更高。对于EB-1A,移民局规定了10条标准,EB-1A需满足至少3条,而对EB-1B,移民局规定了6条标准,EB-1B需要满足至少两条。证据综合考量里,EB-1A 强调的是 “顶尖少数几个之一” (among the very few top)和 “持久的国际名望”(sustained international acclaims), EB-1B 则强调 “杰出”(outstanding) 和 有一定“国际声望”(international reputation)。

EB-1A要求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十项中的至少三项:

    1.        获得过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
    2.        被选为高标准专业协会的会员;
    3.        申请人得到过专业媒体的报导;
    4.        在专业领域有重大创见;
    5.        发表过专业论文;
    6.        评判过同行的工作;
    7.        在重要机构或项目中发挥关键作用;
    8.        展出过自己的作品;
    9.        收入远远高于同行;
    10.      其他能够证明自己已经达到本领域顶尖水平的证据。

EB-1B对受益人的六项标准分别是:

   1.        获得过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
    2.        被选为高标准专业协会的会员;
    3.        成果得到过专业媒体的报导;
    4.        在专业领域有重大创见;
    5.        发表过专业论文;
    6.        评判过同行的工作。

上面只是对EB-1A与EB-1B一个初步的介绍,如何具体准备申请材料,需要根据申请人/受益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人而异的。欢迎联系JT Law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