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與三星的專利持久戰

自蘋果2011年與三星互相控告對方侵犯專利權以來,雙方已在法庭上對峙多年,足跡還遍及世界各地。本文中我們拋開禁售令,集中關注美國地區的專利侵權案件進展。

2010年春,三星發布了Galaxy S手機,其外觀及部分功能與iphone非常相似,7月蘋果向三星提出了可能侵權的問題,但沒有得到滿意的回復。10月,蘋果向三星提出授權要約,要求后者支付每部手機30美元,每部平板40美元的專利授權費用,同時,如果三星將自己的專利與蘋果交叉授權,還可以另外得到20%優惠。但此提議遭到三星拒絕。

2011年4月中旬,蘋果在北加州地方法院控告三星的部分手機和平板電腦侵犯了其商標及多項發明專利權與外觀專利權;一周后三星反控告蘋果的iphone和ipad侵犯其多項3G移動技術方面的發明專利,蘋果反訴三星的3G專利無效。2011年6月30日,為簡化法律程序,北加州地方法院將兩案合并同時處理。

2012年7月,和談失敗,雙方進入訴訟庭審程序。2012年8月24日,經過陪審團聽證,他們發現三星惡意侵犯了蘋果的設計與發明專利,包括專利381 “bounce-back”與專利 915”pinch-to-zoom”,同時三星侵犯了部分蘋果手機的商業外觀,包括home鍵,弧形邊框以及斜切邊緣,法院要求三星向蘋果賠償10.5億美元。對于三星的侵權反訴,陪審團一致認為蘋果沒有侵犯三星的3G技術,但是也沒有證據說明三星的發明專利無效。對于三星利用標準設立機構進行壟斷的指控,法庭表示,一個行業標準的建立需要大量的投入,一旦建立就不會輕易改變,標準設定機構可以選擇現有的最好技術規格并將之納入行業標準。所以當一個專利化的技術規格被設定為行業標準,其它可替代的專利化技術規格就不太會被采用;蘋果提交的證據最多表明三星有壟斷的意圖,然而蘋果沒能證明三星有壟斷的行為;而且,聯邦反壟斷法只適用于州際貿易有影響的行為,而本案中三星的行為并不影響州際貿易。因此,法庭判決三星沒有違背反壟斷法。

2012年9月,三星律師團以證據不足為由要求北加州地方法院重審,而蘋果則要求追加7億美元的利息費。

2012年10月,美國專利局行政重審認定蘋果的381“bounce-back”專利無效。2個月后,美國專利局行政重審裁定蘋果的915”pinch-to-zoom”專利無效。

由于初判的10.5億美元中的4.5億美元賠償金計算基礎不當,2013年11月,北加州地方法庭開庭重審,并判決三星賠償蘋果2.9億美元專利侵權費。

2015年12月,三星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三星認為,蘋果只應獲得部分三星侵權手機的銷售利潤,而不是整個手機的利潤。Google, Facebook等幾家大科技公司也向法庭提交了意向表示支持三星的請求。司法部也表示,在計算損失時,應按手機的構造而不是整部手機來作為賠償基礎,不過三星當時可能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支持其觀點,案件應該發回地方法院重審。

2016年10月11日,最高法院開庭聽取了雙方的辯護。三星方面希望最高法院就怎樣去計算設計專利侵權案的賠償給出一個指導方案。三星方面認為,用戶使用三星手機,更注重的是手機的整體操作性能,而不是一個特殊的外觀設計,不能把一部手機銷售的所有利潤都歸結于一個設計專利。蘋果方面表示,他們花了幾十億美元來研發蘋果手機,其手機的成功之處與其吸引眼球的外觀設計密不可分,而三星正是靠生產出一些外觀與iphone相似的手機來防止市場的丟失。

最高法院表示,蘋果和三星都沒有給出一個有說服力的理由,法官安東尼.肯尼迪說:“如果我是當初陪審團的一員,我也不知道該怎么做。”

最高法院上一次審理設計專利侵權案是130年前的事了,當時一個地毯制造商控告另一個地毯制造商抄襲其產品設計,然而因為無法確定設計在銷售中起到的作用,被告只作了一些象征性的賠償。這一次最高法院判決得到很大關注,將對以后的設計專利侵權案起到先例的作用。

估計到2017年6月份我們會等到最終判決。

 

 

References:

 

Apple vs Samsung timeline:

https://en.wikipedia.org/wiki/Apple_Inc._v._Samsung_Electronics_Co.

Court case documents:

http://www.cand.uscourts.gov/C11-1846/casedocs

地主對人行道冰面上滑倒或摔倒的索賠責任

在4-3裁決中,纽约最高法庭的“持續性風暴”理論

“持續性風暴”理論指出,盡管地主有責任保持他房屋周圍的安全,但如果在持續性風暴條件下有人因冰面道路滑倒受傷,地主不应對此負責任。近期,在一起“謝爾曼對陣紐約公路局”的事件中,最高法庭法官以4:3支持該理論。

該事故源于一名紐約州騎警(原告)在冰凍的人行道上行走摔倒 了,而該地面歸屬于紐約公路局。索賠中描述到,在一場冬季冰暴后,公路局疏忽大意,沒有及時清理人行道 上的冰或灑化雪鹽。騎警起诉索赔,紐約公路局要求法庭撤銷起诉。雙方都要求使用簡易審判程序。但联邦索賠法院却駁回雙方的簡易審判請求,而要双方对當時謝爾曼摔倒時冰暴是否還在持續进行的问题进行证据收集和听证。

證據集齊后,初级法庭和上訴法庭批準了公路局的請求,撤銷了案件。原告上诉到最高法庭。

最高法庭發現其中有不可推翻的證據表明當原告摔倒的時候冰暴是在持續進行中的:

原告在他的證詞中承認,在事故發生前一晚已經下過一場冰暴,第二天早上原告到警察所上班的時候,六點五十之前又有斷斷續續的雨夾雪。原告以及一份經核實的天氣報告證實,當早上八點十五,原告此時走向他的車輛并摔倒在一堆冰上時,天上還在下雨。事故發生的時候正在降雨,并在此之前很長一段時間都是這種天氣,且氣溫一直接近冰點,這些都有力證實了彼時冰暴還在持續當中,公路局除冰的責任還沒有產生。

最高法庭法官以4:3 支持初级法庭和上訴法庭的裁决。

但是持异议的法官杰.里韋拉寫了一份異議,稱有证据表明冰暴可能已經停了一段時間,“冰暴是在持續進行” 的标准有待審查。如果冰暴可能已經停止,公路局除冰的義務就应该开始:

盡管各方都同意事故發生前一夜有冰暴發生,但那也只是他們最后一個一致認同的地方。從謝爾曼的證詞,公路局員工的闡述,資料證明以及天氣報告來看,所有證據都顯示,事發前已經下了好幾小時冰點以上溫度的雨,這點說明了一些實質性問題的存在:對天氣狀況的判斷,以及持續性風暴理論的適用性。

這又是一個古怪結論的例子,由于法官們對 “無爭論性” 事實存在巨大的異議,因此在應用相同標準的簡易審判時,法官們得出了南轅北轍的結論。

Sherman v. :New York State Thruway Auth,. 2016 N.Y. Slip Op. 03546 (May 5, 2016)

http://law.justia.com/cases/new-york/court-of-appeals/2016/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