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勒创建了一个人工智能系统,并将其命名为 “达布斯” 。“达布斯” 创造了两项独立的发明:“神经火焰”和“分形容器”, 泰勒为这两项发明申请了专利保护。其实,泰勒本来可以声称自己是两项专利的发明人,美国专利商标局不会对此提出异议,其他人也没有资格质疑这一点。但是,因为泰勒只是创建了“达布斯”,而“神经火焰”和“分形容器”是“达布斯”发明的,并非出自泰勒本人的脑洞,因此他在申请专利时拒绝将自己作为发明人,而是将“达布斯”作为发明者。随后,美国专利商标局以“美国专利必须是人类发明者”为由,拒绝了这两项专利申请。
为“达布斯”申请“神经火焰”和“分形容器”两项专利被拒绝后,泰勒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但地区法院站在了美国专利商标局这一边,并以简易判决驳回了此案。而后泰勒继续向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
泰勒认为:美国专利商标局不接受人工智能可以作为发明者的这个做法,与专利法、国会意图和宪法完全不符;地方法院不恰当地诠释专利法,将整个类别的创新排除在专利法保护之外,会阻碍创新、限制泄露商业秘密和新产品的商业化。泰勒提出的论点从对专利法的分析开始:(1)该法中没有任何内容要求专利必须是人类发明者发明的; (2) 该法案中的任何内容都不需要意念想像。相反,专利系统的设计是为了创建一个开放的激励领域,以普遍鼓励创新、披露和商业化。将人工智能创造的发明排除在专利领域之外,会阻碍专利制度的这些目标。
然而,有一个问题:2011 年,美国发明法案(美国法典 35第100 和115条款)包含了对“发明者”一词的新定义,要求发明者必须是“个体”,并要求每个发明个体提交发明者声明或联合发明者声明;该法案还为发明者提供了二元性别识别:“他或她自己”。这些变化表明了专利要求必须是人类发明者,但也有许多案例将“个体”解读为包括人类和非人类。此外,法律允许在发明者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进行替代声明。在这种情况下,泰勒代表“达布斯”提交了替代声明。
该案的口头辩论可能会安排在今年的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