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意侵权”和“加重损害赔偿”的要素是什么?

SRI 国际公司起诉思科系统公司侵权的案件审判过程跌荡起伏,大致如下:

  1. 陪审团裁决:陪审团支持专利权人 SRI 在 起诉思科时的立场,判给了 2300 万美元的赔偿金,并认定了“肆意侵权”。
    加重损害赔偿:“肆意侵权”是由陪审团认定的;而“加重损害赔偿”是由法官决定的。
  2. 上诉被驳回: 2019 年,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上诉,认为地方法院必须关注侵权行为是否是 “肆意、恶意和不诚实的行为” 。
  3. 第二次机会——没有“加重损害赔偿”:地方法院承认对于“肆意侵权”的认定有了新的更高的标准,并判定,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满足新的要求,因此没有“加重损害赔偿”。
  4. 判决再次被推翻: 2021 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澄清道,他(她)们无意对 “肆意侵权” 的认定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法院恢复了陪审团对 “肆意侵权” 的认定,并恢复了 “加重损害赔偿” 的裁决。
  5. 最高法院:思科系统公司在 新提交的文书中提出了两个问题:(1)根据U.S.C. 第35 章 第284条款,是否有可能在没有发现严重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裁定 “肆意侵权” ; (2)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否可以在不首先允许地区法院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该问题的情况下裁定 “加重损害赔偿金” 。

U.S.C. 第35 章 第284条款行文简单且开放,没有对法院认定 “加重损害赔偿” 做出任何实质性限制。最高法院在2016年的 Halo 电子公司起诉 Pulse 电子公司的案件中深入讨论了 “加重损害赔偿” ,驳回了联邦巡回法院关于 “加重损害赔偿” 的僵化的认定标准,采用了更灵活的认定方法以及地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最高法院认为先前判例的主要问题是:要求每个案件中都存在 “客观肆意” ,而 “客观肆意” 的标准意味着大部分违法者可以通过事后拼凑出一个借口而被排除在惩罚之外。

在此,侵权人思科系统公司辩称不应追究其责任,正是因为没有实质性证据表明思科系统公司的侵权行为是“肆意”的。但联邦巡回法院最终在 2021 年的决定中总结道,“加重损害赔偿”不必与“肆意或恶意”行为挂钩,而只要证明被告“故意”侵权就足够了。在这里,知道专利的证据,然后是诱导侵权,再加上较弱的审判抗辩,足以让陪审团认定侵权是“故意”的。

对于思科系统公司的辩解,SRI 国际公司可能不会作出任何回应,如果最高法院要求其回复,该公司应在2022年4月18日之前作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