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联邦法院承认放在第三方制造的商品上的零售商商标 为 “商标使用”

2023 年 1 月 4 日,加拿大联邦法院对 GNR 旅游中心公司 上诉 CWI 公司案件作出裁决,驳回合并诉讼中的两项上诉, 并维持商标异议委员会的裁决。 法院确认,根据《商标法》的定义,将零售商的商标永久贴在第三方制造的商品上,构成零售商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

GNR申请注册GNR CAMPING WORLD & Design作为休闲车和其服务相关的商标, CWI 反对该申请。 商标异议委员会认为 GNR 贴在第三方制造的商品上的商标证明它使用了与商品相关的商标, 但未能证明它使用了与服务相关的商标, 因此决定:CWI 对服务的反对成功,但对货物的反对无效。 。 商标异议委员会还驳回了基于混淆的异议理由,认为GNR 已经履行了举证的责任,证明了该标志与 CWI 的 CAMPING WORLD 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双方均提起上诉。

在上诉中,关于商标异议委员会是否错误地批准了GNR关于商品的申请,CWI 认为,当GNR 将其标志放置由另一家公司制造而且附有制造商商标的商品上时,GNR 在该商品上的标记不构成“商标使用”。 加拿大联邦法院不同意,指出 CWI 对该法案的解释—只有商品的原始制造商可以使用商标并将商标贴在这些商品上–是狭隘的, 法案没有任何一条禁止在一件商品上放置多个商标的法案。

加拿大联邦法院关于商标异议委员会拒绝GNR有关服务的申请是否错误的问题,GNR 认为委员会误用了该法案规定的举证责任,并且 CWI 没有履行其举证责任。 加拿大联邦法院认为,由于 GNR 自己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首次使用之日起与服务相关的商标使用,商标异议委员会拒绝其与服务相关的商标申请是正确的;并且,只说明GNR 正在提供服务而未说明服务如何与商标的关联, 不足以满足其举证责任。